中国纺织网 - 纺织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纺织行情 | 市场行情 | 纺织新闻 | 纺织贸易 | 最新采购信息 | 行业研究 | 家纺图文 | 政策法规 | 纺织科技 | 化纤专区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时尚资讯 >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7.biz | 商业搜索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1textile.com   时间: 2023-04-19  浏览次数:28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4月17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2〕2023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6969BHC

法定代表人:过爱君

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S地块A105-1营业房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直接退运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运动鞋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20001053575。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CC图形(4字母)”商标的双肩包13个,标有“马车图形”商标的包3个、腰带21条,标有“AirWairDr.Martens及图形”商标的皮鞋5双,标有“Supreme”商标的服装58件、帽子2个、外套158件,标有“Supreme标识”的背包2个,标有“GYMSHARK”商标的背心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3126.11元。权利人科奇公司认为双肩包13个属于侵犯其“CC图形(4字母)”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科奇公司认为包3个、腰带21条属于侵犯其“马车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巨富美商标有限公司认为皮鞋5双属于侵犯其“AirWairDr.Marten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章节四公司认为服装58件、帽子2个、外套158件属于侵犯其“Suprem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背包2个属于章节四公司拥有的“Supreme标识”的复制品,权利人章节四公司认为背包2个属于侵犯其“Supreme标识”著作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吉姆莎克有限公司认为背心1件属于侵犯其“GYMSHARK”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双肩包13个上使用的“CC图形(4字母)”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C图形(4字母)”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包3个、腰带21条上使用的“马车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马车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皮鞋5双上使用的“AirWairDr.Marten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irWairDr.Martens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服装58件、帽子2个、外套158件上使用的“Suprem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uprem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背心1件上使用的“GYMSHARK”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YMSHARK”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标有“Supreme标识”的背包2个,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CC图形(4字母)”商标的双肩包13个,标有“马车图形”商标的包3个、腰带21条,标有“AirWairDr.Martens及图形”商标的皮鞋5双,标有“Supreme”商标的服装58件、帽子2个、外套158件,标有“Supreme标识”的背包2个,标有“GYMSHARK”商标的背心1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3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3年4月14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纺织网证实,仅供您参考